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徐魁祥
相 對 人 千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偉嵐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千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
具狀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依聲請人主張任職時每月薪資
新台幣(下同)56,291元,請求確認與相對人間
僱傭關係存在,依
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
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核計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下同)3,377,460元【計算式為:(56,291x12x5)=3,377,4
6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如
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