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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徐魁祥 相 對 人 千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偉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 具狀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依聲請人主張任職時每月薪資 新台幣(下同)56,291元,請求確認與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依 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 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核計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下同)3,377,460元【計算式為:(56,291x12x5)=3,377,4 6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