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潮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 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