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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鍾弘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新竹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玖拾捌萬肆仟參佰壹拾柒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 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