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鍾弘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竹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玖拾捌萬肆仟參佰壹拾柒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
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