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3號 原   告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修 被   告 廖慶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慶安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3,924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