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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陳酈琦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綠明環保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 拾貳萬玖仟零壹拾肆元『計算式:(確認僱佣關係存在部分為12 000元×12×5=720,000元)+(500元×7.5=3750元)+(未 提繳6%之退休金752元×7=5264元)=729,014元』,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