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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鄭憲宏 被   告 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龍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37,521元,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千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