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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5號 原   告 吳重磐 被   告 興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被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1萬6,66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98元,惟因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199元【計算式: (60,598x1/3)=20,199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 20,1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