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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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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旭宇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暉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9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9年9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