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旭宇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春暉
上列
當事人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9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9年9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