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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抗告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股票買回價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其嘉 代 理 人 黃璽麟律師       李律欣律師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   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   元者,三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   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費用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   數計算徵收。」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第20條分有明文   。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   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2 項亦   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欣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42人間聲請裁定股   票買回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73,749元(聲請狀聲明   以每股27.3656 元收買,附表所示異議股數共1,577,665 股   )【計算式:27.365 6X1,577,665 =43,173,749】。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 三、聲請人另應同時預納郵務送達費用9,245元(即按聲請人1人   、相對人42人,共43人,以每人5份,每份43元計算)。 四、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聲請費3,000 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9,245 元,逾   期不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