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債 權 人 羿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朴志憓
債 務 人 羿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萬零陸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⑴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參仟貳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三月十六日起,⑵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
自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
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