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1號
債 權 人 傑羅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靖恩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
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
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
聲請狀未載明債務人可得特定其身分之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住居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債權人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收受,對上開事項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
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