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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39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92號 債 權 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 債 務 人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200,40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⑵新台幣63,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92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34,698元   │109年8月1日   │10   │    │ ├──┼───────┼────────┼────┼────┤ │002 │33,128元   │109年9月1日   │10   │    │ ├──┼───────┼────────┼────┼────┤ │003 │36,820元   │109年10月1日  │10   │    │ ├──┼───────┼────────┼────┼────┤ │004 │36,956元   │109年11月1日  │10   │    │ ├──┼───────┼────────┼────┼────┤ │005 │29,400元   │109年12月1日  │10   │    │ ├──┼───────┼────────┼────┼────┤ │006 │29,400元   │110年1月1日   │1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