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1578號
債 權 人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得記聯合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2,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依合約規定付款以12個月為一期,
債權人請求之110年9月27日至110年9月26日之保全費用新台幣22,000元尚未屆期,債權人此部份之聲請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