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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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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14號
債  權  人  曾揚溪 

            曾揚凱 

            曾宏霖 

債  務  人  大陸商北京芯盈速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護   
債  務  人  趙貫伶 

一、㈠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曾揚溪連帶給付新台幣137,465元,㈡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曾揚凱連帶給付新台幣137,465元,㈢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曾宏霖連帶給付新台幣137,465元,及均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