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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9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 債 權 人 晉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進賢 債 務 人 世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伍佰貳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634,526元   │108年7月31日  │6    │    │ ├──┼───────┼────────┼────┼────┤ │002 │550,000元   │108年7月1日   │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