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黃志銘
債 務 人 進榮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彭鈞坐
人
債 務 人 巫瑞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伍拾貳萬柒仟柒佰捌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
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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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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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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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3,348元 │108.9.30 │3.57 │
暨逾期在6個月內,
按上 │
│ │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2 │1,444,441元 │108.10.2 │3.57 │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 │
│ │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3 │5,000,000元 │108.12.13 │3.47 │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 │
│ │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