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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12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黃志銘 債 務 人 進榮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彭鈞坐 人 債 務 人 巫瑞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伍拾貳萬柒仟柒佰捌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1,083,348元   │108.9.30     │3.57 │逾期在6個月內,上 │ │ │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2 │1,444,441元   │108.10.2     │3.57 │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 │ │ │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3 │5,000,000元   │108.12.13     │3.47 │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 │ │ │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