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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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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號 債 權 人 中壢美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桂 債 務 人 沈美汝即強盛建材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4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74,45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    │    │ │  │       │起       │    │    │ ├──┼───────┼────────┼────┼────┤ │002 │38,780元   │108年6月3日   │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