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
債 權 人 岱鴻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志明
債 務 人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正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伍仟零肆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聲請人聲請自到
期日即民國(下同)109 年3 月5 日為利息
起算日,但係於109 年3 月12日始提示票據行使票據權利,
則
本票之利息請求即應自提示日起算,故此部分聲請於法無
據,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
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