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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69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0號 債 權 人 一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偉熙 債 務 人 鄭翰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人民幣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0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人民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5,000元    │109年1月1日   │5    │    │ ├──┼───────┼────────┼────┼────┤ │002 │5,000元    │109年2月1日   │5    │    │ ├──┼───────┼────────┼────┼────┤ │003 │5,000元    │109年3月1日   │5    │    │ ├──┼───────┼────────┼────┼────┤ │004 │5,000元    │109年4月1日   │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