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9號
債 權 人 泰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偉銘
債 務 人 傑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貳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
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