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0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北帝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解順智 人 債 務 人 解盛能 債 務 人 黃秀娥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參萬柒仟   陸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537,611元    │108.11.28     │2.38 │自民國108年12月29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17,000,000元  │108.12.12     │2.49 │自民國109年1月13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