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86號
債 權 人 復盛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慧宗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美程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
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51
0 條、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聲請
狀尚無法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
設籍住居於何處及本院是否有管轄權
等情事,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9年4月13日通知
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該通
知並於109年4月16日送達債權人,
惟債權人未能補正,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