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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86號 債 權 人 復盛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51 0 條、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 狀尚無法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 設籍住居於何處及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等情事,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9年4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該通 知並於109年4月16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未能補正,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