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
債 權 人 惠友遠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詹兆寧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千代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
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
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區分
所有
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
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
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
及
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
聲請狀雖提出郵局
存
證信函、住戶規約影本等文件,
惟未提出
系爭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以致債務人有所示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
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新竹縣○○市○○○路○○
號7樓之9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嗣於109年5月20日提出補
正資料,惟債權人請求積欠管理費期間之建物登記所有權人
為八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非本件債務人千代田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債權人未提出足以釋明其對債務人千代田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依首開法條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