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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 債 權 人 惠友遠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兆寧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千代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 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區分所有 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 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 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出郵局存 證信函、住戶規約影本等文件,未提出系爭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以致債務人有所示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 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新竹縣○○市○○○路○○ 號7樓之9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於109年5月20日提出補 正資料,惟債權人請求積欠管理費期間之建物登記所有權人 為八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件債務人千代田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債權人未提出足以釋明其對債務人千代田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依首開法條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