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債 權 人 冠潤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姵蓉
相 對 人 晶碩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价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賠償
督
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
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81,900元 │108年11月6日 │5 │ │
├──┼───────┼────────┼────┼────┤
│002 │81,900元 │108年12月6日 │5 │ │
├──┼───────┼────────┼────┼────┤
│003 │81,900元 │109年1月6日 │5 │ │
├──┼───────┼────────┼────┼────┤
│004 │81,900元 │109年2月6日 │5 │ │
├──┼───────┼────────┼────┼────┤
│005 │81,900元 │109年3月6日 │5 │ │
├──┼───────┼────────┼────┼────┤
│006 │10,230元 │108年8月1日 │5 │ │
├──┼───────┼────────┼────┼────┤
│007 │10,230元 │108年8月1日 │5 │ │
├──┼───────┼────────┼────┼────┤
│008 │10,230元 │108年8月1日 │5 │ │
├──┼───────┼────────┼────┼────┤
│009 │10,230元 │109年2月1日 │5 │ │
├──┼───────┼────────┼────┼────┤
│010 │10,230元 │109年2月1日 │5 │ │
├──┼───────┼────────┼────┼────┤
│011 │10,230元 │109年2月1日 │5 │ │
├──┼───────┼────────┼────┼────┤
│012 │163,800元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5 │ │
│ │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