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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54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14號 債 權 人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源 債 務 人 龍鈦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能 債 務 人 吳宏樺 一、㈠債務人龍鈦精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   柒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吳宏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上開給付,如其中   一債務人已履行給付,他債務人於履行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   義務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