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497號
債 權 人 桂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呈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葉錦財即通益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
反
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
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葉錦財即通益工程行設桃園市楊梅區,
非本院
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