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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57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捷峰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增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叁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6,843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