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005號
債 權 人 優士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姿慧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
經查債務人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清算人住
所在美國,有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稽
,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
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