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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07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債 權 人 兆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聰 債 務 人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振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參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 │附表:                           │ ├──┬────────┬────────┬────┬────┤ │編號│  請求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 1 │28361元     │108年9月21日  │ 5   │    │ ├──┼────────┼────────┼────┼────┤ │ 2 │21462元     │108年10月21日  │ 5   │    │ ├──┼────────┼────────┼────┼────┤ │ 3 │63095元     │108年11月21日  │ 5   │    │ ├──┼────────┼────────┼────┼────┤ │ 4 │9702元     │108年12月21日  │ 5   │    │ ├──┼────────┼────────┼────┼────┤ │ 5 │147158元    │109年1月21日  │ 5   │    │ ├──┼────────┼────────┼────┼────┤ │ 6 │1596元     │109年2月21日  │ 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