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債 權 人 兆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聰
債 務 人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振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參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
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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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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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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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8361元 │108年9月21日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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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1462元 │108年10月21日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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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63095元 │108年11月21日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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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702元 │108年12月21日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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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47158元 │109年1月21日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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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596元 │109年2月21日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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