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4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30號 債 權 人 合勝泛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郁宸 債 務 人 蔡美華即杰佾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其中新臺幣25,463元利息自民國   108年11月28日起算部分,因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日為108年12   月26日,請求此日期前之利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430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297,255元   │108年11月28日  │5    │    │ ├──┼───────┼────────┼────┼────┤ │002 │25,463元   │108年12月26日  │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