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30號
債 權 人 合勝泛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郁宸
債 務 人 蔡美華即杰佾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其中新臺幣25,463元利息自民國
108年11月28日起算部分,因統一發票開立日
期日為108年12
月26日,請求此日期前之利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
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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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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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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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7,255元 │108年11月28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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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5,463元 │108年12月26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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