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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7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735號 債 權 人 李昭興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陳宏行、王詩涵、盧宜庭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宏行簽發民國(下同)107年 8月31日,面額新臺幣1,465,500元支票一紙交付債權人(下 稱系爭支票),未料屆期該支票經債權人提示,竟不獲支付 。債務人陳宏行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又債務人 王詩涵、盧宜庭為該支票的背書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三、經查:債權人聲請狀僅提出向債務人王詩涵、盧宜庭催討票 款之存證信函,並無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9年7月20日命債 權人5日內補正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債權人補正 狀所提出之系爭支票發票人為晉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陳宏行),背書人為三采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債務 人三人並系爭本票之發票人及背書人,本院無從認定債權 人對債務人確有主張之債權存在,是債權人據以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