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077號
債 權 人 煥達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清琳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宗明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
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
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
聲請狀雖提出工程施
工項目明細表影本等文件為證,
惟未載明債務人之
住居所地
址及可得特定其身分之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
住居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
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及債
權
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
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