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
債 權 人 Coherent Asia Inc.
法定
代理人 Daniel A.Hunter
代 理 人 郭家君
律師
代 理 人 林宛菱律師
債 務 人 京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美元55,000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