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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142號 債 權 人 陳隆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彥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 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 月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權人具狀陳報稱其向第三人喬富 建設公司購買四樓透天房屋,債務人則為施作該建案水電工 程之次承攬人,因所購買之房屋漏水,債務人未能修繕完成 ,為此聲請債務人損害賠償。惟依債權人所陳報之內容,債 權人與債務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權人亦未提出應 由債務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釋明文件,依首開法條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