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142號
債 權 人 陳隆寶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彥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聲請
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
月4日通知
聲請人補正,債權人具狀陳報稱其向
第三人喬富
建設公司購買四樓透天房屋,債務人則為施作該建案水電工
程之次
承攬人,因所購買之房屋漏水,債務人未能修繕完成
,為此聲請債務人
損害賠償。
惟依債權人所陳報之內容,債
權人與債務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權人亦未提出應
由債務人負
損害賠償責任之釋明文件,依首開法條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