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160號
債 權 人 風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政軒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竹東國中代表人徐華助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聲請
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
月2日通知
聲請人補正,依債權人陳報其與債務人並未簽約
,主張依
民法第179條
不當得利請求債務人竹東國中給付工
程款,
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明,債務人係於民國108年3月
招標工程,由
第三人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佑
公司)得標,力佑公司再發包予債權人,故債務人有依工程
合約給付工程款予第三人力佑公司之義務,並
非民法第179
條之無
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之不當得利之情形,
本件債權
人之請求無理由,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