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160號 債 權 人 風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政軒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竹東國中代表人徐華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 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 月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依債權人陳報其與債務人並未簽約 ,主張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債務人竹東國中給付工 程款,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明,債務人係於民國108年3月 招標工程,由第三人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佑 公司)得標,力佑公司再發包予債權人,故債務人有依工程 合約給付工程款予第三人力佑公司之義務,並民法第179 條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之不當得利之情形,本件債權 人之請求無理由,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