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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8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32號 債 權 人 台灣基恩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田有 債 務 人 昇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93,725元,及自民國109年3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