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32號
債 權 人 台灣基恩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中田有
債 務 人 昇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93,725元,及自民國109年3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