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拓生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
公示催告程序亦
適用之。次按公示
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
證券發行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
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
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支票付款銀行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松山分行,設於台北市松山區,
非在本院轄區,有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在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