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催字第301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
持有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
惟聲請人未提出股票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通知聲請人補正:㈠股票發行公司之股票掛失函
正本。㈡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事項。聲請人逾期
迄未提出,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