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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黃金良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債權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鄭明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藍國萍(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陳明仁 
管  理  人  林唐緯律師

聲請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林唐緯律師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林唐緯律師就債務人黃金良清算執行事件,前經本院前於110年6月11日裁定選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斟酌本件清算事件之繁雜程度已進行之訴訟、變價分割強制執行程序,酌定其報酬如主文(不含管理人代墊支出之郵資、資料查詢費用共計新台幣876元,仍屬財團費用優先受分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