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鄭明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陳明仁
管 理 人 林唐緯律師
聲請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管理人林唐緯律師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
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林唐緯律師就債務人黃金良清算執行事件,前經本院前於110年6月11日裁定選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斟酌本件清算事件之繁雜程度
暨已進行之訴訟、變價分割
強制執行程序,
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不含管理人代墊支出之郵資、資料查詢費用共計新台幣876元,仍屬財團費用優先受分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