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柯仲宜
相 對 人 遠立國際物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香君
上列
當事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遠立國際物業開發有限公司於民
國(下同)105年12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
產,為
擔保其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
)24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
債務人即相對
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
一切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遠立國
際物業開發有限公司於105年12月28日邀同
第三人李玉麟擔
任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
暨約定書,並簽訂保證
書增提第三人高香君為連帶保證人,相對人即債務人等向聲
請人借款2億元,現尚欠債權本金169,940,000元,利息及
違
約金如附表一所示,聲請人已分別於109年2月6日、109年3
月4日寄發催告信函催繳仍未獲處理,依約定書第6條第6項
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即債務人自應負擔清償責任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暨其他約定事項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
記簿謄本、放款借據影本、備償借款專戶約定書影本、授權
扣款約定書、承諾書、約定書、催告函等件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
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9年3月24日新院平民政
109司拍71字第00950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9年4月22日合法送
達,
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
表二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新竹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