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008號
聲 請 人 銳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連宇濱
相 對 人 黃國泰即佳益五金行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
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
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裁定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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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20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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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本 票 號 碼│備 考│
│ │ │︵ 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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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8年7月4日 │201,724元 │未載 │108年7月4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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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8年7月4日 │269,076元 │未載 │108年7月4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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