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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2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216號
聲  請  人  竹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票號WC0000000之壹紙所謂「本票」,未記載發票日,尚難認其為本票,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即明,是其不具有票據效力,則聲請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