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理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雲騰
聲 請 人 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秋棻
前列理德建設有限公司、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相 對 人 顏美娟
相 對 人 陳鶯雲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顏美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肆
拾元,相對人陳鶯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陸仟
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
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業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3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
字第334號判決確定,依本院104年重訴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所載第一審訴訟費用百分之30由
被告即聲請人連帶負擔,餘
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依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334號
民事判決所載,關於
廢棄改判部分(即聲請人應再
連帶給付
相對人顏美娟280,316元及其利息、應再連帶給付相對人陳
鶯雲260,368元及利息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
即聲請人連帶負擔,
駁回上訴人即相對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即相對人顏美娟負擔百分之45,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
陳鶯雲負擔,為確定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
,
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及附件一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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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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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92,674元│由相對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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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定費│ │ │
│(測量技師公 │ 36,750元│由相對人預繳 │
│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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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定費│ │ │
│(結構技師公 │ 85,800元│由相對人預繳 │
│會) │ │ │
├──────┼───────┼───────────┤
│第一審鑑定費│ │ │
│(永大
不動產)│ 120,000元│由相對人預繳 │
├──────┼───────┼───────────┤
│第二審裁判費│ 69,216元│由相對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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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鑑定費│ 220,000元│由聲請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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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聲請人及相對人依判決│
│ │ │所示分別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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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為附件一所示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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