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中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榮達
相 對 人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健蓉
法定代理人 方惠雲
法定代理人 朱元若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八年度存字第四五一號
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
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
括撤銷
假扣押或
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
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曾提供新台幣15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8年度
存字第45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向法院
聲請撤銷假扣押,該事件業經終結,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
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
求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存字第451號提存
書影本、109年度全聲字第5號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定影本、郵
局
存證信函影本
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且經本
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竹北全字第7號假扣押事件卷、
108年度存字第451號擔保提存事件卷、108年度抗字第65號
假扣押事件卷、109年度全聲字第5號撤銷假扣押事件卷、
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11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等,查核無誤。
,而本件聲請人已具狀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具狀撤回假
扣押執行,且經本院執行處撤銷已為之執行行為終結在案,
而於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已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
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受
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
非訟事件,有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9年10月6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90006046號函、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10月6日宜院春文字第1090000831號函
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
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
,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