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鄭澄川
相 對 人 和潤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文焜
上列
當事人間109年度司裁全字第53號聲請
假扣押事件,
債務人
聲請命令
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
,本院准相對人於供
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嗣
相對人亦向本院聲請假扣押
強制執行。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
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
二、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本法聲請調解
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及第2項
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依
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
訴或已聲請調解,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裁全
字第53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
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
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向本院聲請調解,並經本院
以109年度竹司調字第92 號繫屬在案,依上開說明,自無再
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
非適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