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士綱
律師
代 理 人 林姿伶律師
林芊影律師
廖宜庭律師
代 理 人 尤曉貞
債 權 人 華利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蔡靜美會計師
債 權 人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上4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林敏
債 權 人 復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翠芬
上1債權人
代 理 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電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陳柏辰
上7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李玉娜
債 權 人 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yed Paransun
代 理 人 楊美霞
債 權 人 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金
代 理 人 陸義淋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破產監查人 楊保安會計師
上列
聲請人因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附附件,應更正補附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