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士綱
律師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債 權 人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尤曉貞
債 權 人 華利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蔡靜美會計師
債 權 人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共同代理人 林敏
債 權 人 復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翠芬
代 理 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電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陳柏辰
上七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李玉娜
債 權 人 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yed Paransun
代 理 人 楊美霞
債 權 人 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金
代 理 人 陸義淋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破產監查人 楊保安會計師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認可分配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之案號欄關於「111執破字第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執破字第1號」;原裁定附表之
債務人姓名欄關於「有麗系統製造故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
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