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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執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士綱律師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培仁  
代  理  人  吳晉晞(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代  理  人  尤曉貞  
債  權  人  華利信會計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蔡靜美會計師

債  權  人  王國為即王燕群之繼承



債  權  人  李惠文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上四債權
共同代理人  林  敏  
債  權  人  復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翠芬  
上一債權人
代  理  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電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陳柏辰  
上七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李玉娜  
債  權  人  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yed   Paransun

代  理  人  楊美霞  
債  權  人  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金  

代  理  人  陸義淋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監  查  人  楊保安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執行事件(下稱系爭破產執行事件),經本院裁定認可之分配表業經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破產管理人已依各該分配表將應分配款項匯入債權人指定之帳戶,已於民國(下同)115年4月29日完成第三次第四次債權分配之匯款作業而完結分配,分配完成後,破產管理人帳戶結餘金額為0元,並於同日將帳戶結清銷戶,為此聲請為破產程序終結之裁定等語,並提出歷次分配明細表、分配之報告、匯款單及存摺內頁、存摺存款結清預覽查詢明細等件之影本各一份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109年7月10日以108年度破字第7號裁定宣告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選任陳士綱律師為破產管理人、楊保安會計師為監查人,聲請人製作分配表聲請本院認可,經本院分別裁定認可聲請人所製作之第一至四次分配表並予公告之(本院卷㈧第131-135、333-335、389-393頁),公告後無人異議,破產管理人即聲請人隨即依分配表進行分配,將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以匯款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有匯款單、匯款明細、分配之報告及結清之破產管理人專戶存摺內頁及存摺結清預覽查詢明細等件附卷可稽,應認符合首揭破產程序終結之規定,依法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