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輝耀
被 告 鮮喝水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孫錦柏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
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
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
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
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亦規定甚明。
前開
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
非專屬管轄,然應優先
適用而排
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25規定以
合意管轄或擬制
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符合設定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是
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即應以
無管轄權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被告孫錦柏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在水
蘋果購物中心、MOMO購物商城、PChome商店街、Yahoo
拍賣
、Yahoo超級商城、露天拍賣等網路賣場重製原告商品經拍
攝、設計、後製美工後之圖檔,其行為已侵害原告之著作權
,
爰依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
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
害賠償,又被告孫錦柏為被告鮮喝水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
負責人,爰依民法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其連
帶賠償等語。
三、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其著作權遭受侵害,係屬著作權
侵權爭議事件,是其所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除非
兩造
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
起訴,雖本件被告等之營業所及
住居所地在新竹市,
惟依
前
揭說明,本件訴訟應優先適用特別管轄規定,且綜觀原告
起
訴狀所載之事實
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普通法院
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