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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耀 被   告 鮮喝水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孫錦柏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 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 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 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 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亦規定甚明。 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專屬管轄,然應優先用而排 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符合設定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是 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即應以 無管轄權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孫錦柏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在水 蘋果購物中心、MOMO購物商城、PChome商店街、Yahoo拍賣 、Yahoo超級商城、露天拍賣等網路賣場重製原告商品經拍 攝、設計、後製美工後之圖檔,其行為已侵害原告之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 害賠償,又被告孫錦柏為被告鮮喝水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 負責人,爰依民法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其連 帶賠償等語。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其著作權遭受侵害,係屬著作權 侵權爭議事件,是其所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除非兩造 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 起訴,雖本件被告等之營業所及居所地在新竹市,前 揭說明,本件訴訟應優先適用特別管轄規定,且綜觀原告起 訴狀所載之事實所附之證據,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普通法院 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