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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竹小字第 2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小字第292號 原   告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翔 訴訟代理人 江名峰       王永村 被   告 昱能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瑋雯 被   告 李憲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0 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